关于创金合信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等的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创金合信聚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等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创金合信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和《创
金合信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不同渠道、不同客
户群体的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创金合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24 年 7 月 10 日起,为创金
合信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E 类基金份额,并对
《基金合同》
、《创金合信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托管
协议》”)等法律文件作出相应修改,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信息进行修改。本次增设基金份额等事项对本基金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等差异,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三类:
份额类别名称及各项业务规则保持不变;
值。
二、增设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 类份额申购费 A 类份额申购 C 类份额 E 类份额
率 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特定投资群 (其他投资
体) 者)
(不含)
(不含)
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C、E 类份额赎回费率: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C、E 类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的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 30 日以上(含)且少于 90 日(不含)的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
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 日以上(含)且少于 180 日(不含)的持有
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如下:
A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 E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
率 率 率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与原有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
致。
三、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起点
销售机构 A 类份额申购起点 C 类份额申购起点 E 类份额申购起点
非直销销售机构 1元 1元 1元
直销电子平台 1元 1元 1元
直销柜台 10000 元 10000 元 10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限制与原有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四、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各类份额销售渠道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上线。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五、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采取合并运作的方式。
六、其他事项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自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基金转
换业务。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
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见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
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大额转换转入金
额限制与原有的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基金合同》的修改主要涉及“前言”、
“释义”、
“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等内容,具体修改如下:
删除原文: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1)原文:
“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修改为:
“C 类、E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1)“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原文: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
费、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不同,
本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如下:
……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基
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
费、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C 类基
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
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基
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原文: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基金财产。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申购费,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时无需缴纳申购费用。”
修改为:
“1、本基金分为 A 类、C 类和 E 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
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
基金财产。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申购费,申购本基金 C 类、
E 类基金份额时无需缴纳申购费用。”
(1)“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原文: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修改为:
“C 类、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2)“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原文: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
修改为:
“3、C 类、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 C 类、E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E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E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E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
(1)“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
同;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
修改为: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同;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
八、《托管协议》的修订情况
《托管协议》的修改主要涉及“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收益分配”,
具体修改如下:
(1)“(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
同;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
修改为: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同;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
此外,《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根据实际情况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信息进行修改。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自 2024 年 7 月
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更新的《创金合信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jhxfund.com/)或拨打本基
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68-0666)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